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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F0001-0201-2017-1958937 发文字号 鹤政〔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12-15 成文日期 2017-12-04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2017〕2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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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日

  
鹤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夯实健康鹤壁工作基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鹤壁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

  第四条  各区(含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下同)应建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坚持“重在过程,重在持续,重在为民,重在实效”的基本理念,科学划分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各区和部门职责,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为我市夺取率先全面小康新胜利、奋力谱写新时代品质“三城”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组织我市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第八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九条  各区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城市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机构,加强区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具备与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市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检查指导评比活动,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工作常态长效,指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驻区单位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逐级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五条  实行检查通报制度。检查采取暗访巡查、日常检查与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等予以通报并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周末卫生日。各县区各单位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营造整洁卫生环境。市、区爱卫办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系列卫生创建制度。由各级爱卫办牵头负责,组织辖区各单位(含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等系列卫生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健康城镇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市级以上系列卫生创建工作评审依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强化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设立曝光台,及时公布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动态,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全面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对明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严格销号。

  第十九条  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通过城市管理网格化,发挥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调整充实人员,落实保障经费和设施设备,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条  开展逐级检查评比。形成市检查评比各区和相关部门,区检查评比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检查评比村(社区),村(社区)检查驻区单位、居民小区的检查评比体系。

  市对区国家卫生城市评比竞赛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次对各城区进行通报排名,奖优罚劣。对各区、各部门的检查评比结果及时公布并纳入年终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邀请国家创卫专家来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奖励资金,主要对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检查评比中排名靠前的城区进行奖励,具体奖惩办法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评比竞赛奖惩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定。同时,对在系列卫生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各区也要相应设立奖励资金,开展评比竞赛,奖优罚劣,推进工作。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设立专题专栏,及时曝光存在问题,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自觉践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参与、支持城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大经费投入。市、区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集贸市场背街小巷整治提升、公共卫生管理与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强化执法保障。强化依法管理理念,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教育引导市民遵章守法,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在每届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市政府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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