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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索引号 F0001-0201-2018-2041319 发文字号 鹤政〔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8-01-02 成文日期 2017-12-2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鹤政〔2017〕3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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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鹤政〔2004〕70号)等18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鹤政〔2005〕20号)等5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县区、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文件,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深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doc

        2.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doc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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